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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文理﹝201215

 

关于印发《实施民办高校财务

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20125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实施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根据省教厅、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

以董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为前提,法定代表人对学院财务工作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学院应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负责全院财务会计的日常工作。在法定代表人的统一领导下,制订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收支计划等,在资源配置、财务会计核算组织体系确定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防范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学院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

二、关于学院财务相关人员任职资格

学院财务处负责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财务经理。一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账目设置及管理情况

(一)现金由出纳每天自行盘点,每月末与会计进行抽查盘点。(现金有时会存在瑕疵未能及时送存银行)

(二)学院根据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按房屋建筑物、教学仪器设备、其他(含图书)进行明细分类。固定资产按照采购或自建的实际成本入账,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学院每半年末就会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末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三)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条件和入账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年末进行年限推销。

(四)负债包含有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五)专用基金按学生奖助基金(学生奖助学金、助学贷款风险金)、其他基金(思政经费、党建经费、精品课程、就业经费、师资培训经费)进行分类。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学院应制定相应的规定。专用基金使用遵循“单独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六)收入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企业拨入/民办学院举办者投入(捐赠收入)、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其他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进行分类。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制定学费、住宿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属地或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物价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

(七)成本与支出管理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折旧费、税费、贷款利息支出,各项支出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按实际支付或分摊的金额列支。

(八)学院根据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学院地址:广东廉江经济开发区78号 邮编:5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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