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文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防止学院科技成果资产流失,根据《广东省高校科技成果资产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资产估评试行办法》等有关条例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及其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涉及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实行集中管理,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行为由学院统一审批。

须报广东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教育厅、湛江市委市政府、湛江市教育局批准或备案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由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组织报批或报备。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科技成果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的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

2.以非货币的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对外投资;

3. 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 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比例变动;

5. 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产权转让;

6. 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资产转让、置换;

7. 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租赁给其他有科技成果资产单位;

8.以非货币的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偿还债务;

9. 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的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10. 归纳总汇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的资产;

11.接受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出资;

12.接受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以资产抵债;

13.涉及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学院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14.其他需要进行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科技成果资产进行评估。

1.经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批准,对整体或者部分科技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学院与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之间的合并、资产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六条  学院及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清产核资,有偿接受外部法律服务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科技成果资产管制度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立项申报

第七条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立项申报须向学院正式行文,并报送下列材料。

1.与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

2. 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申报表;

3.其他科技成果资产材料。

上述文件及材料应逐级提报,本办法后续条款中的类似规定与此处作相同理解。

第八条   学院科技成果资产由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应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立项申报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报评估的目的及评估科技成果资产的范围是否与批准的经济行为相一致;

2.申报拟定评估基准日是否合理;

3.所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4.其他内容。

 

第二章  确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

第九条  构建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1.学院根据自身和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规模、地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技术特长等因素,从省、市、学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择评估专家组人员,并向其发出《邀请函》;

2.接受邀请的评估机构在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电子交易平台上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

3.学院科技成果资产由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对评估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学院科技成果资产审核通过后,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与评估机构签署《合作服务协议》,并将评估机构纳入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评估机构备选库;

5.纳入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达到一定数量后,正式建立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在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外网上予以公示,并报省、市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条  接受邀请的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院科技成果资产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专业资质证书;

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业资格证书和主要业绩;

4.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纳入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2.掌握被评估学院所在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3.熟悉与被评估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资产经济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4.学院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选聘评估机构的要求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2.应采取招标方式;

3.遵守学院招标程序及有关规定;

4.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

1.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准备招标文件,并提报学院资产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审核;

2.学院科技成果资产报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在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招标文件;

3.接受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投标;

4. 学院科技成果资产报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评估机构;

5. 学院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与中标评估机构签署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应在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电子交易平台上,按照平台上提供的相应投标书格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  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报告审查

    第十五条  学院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应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进行审查。

1.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3.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4.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内容一致;

5.纳入评估范围的科技成果资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6.被评估科技成果资产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7评估报告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8.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反映了被评估公允价值;

9.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审查后,应向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反馈意见,并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调整后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正式行文上报学院审查。

    第十七条  由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在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另外选聘专家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所需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复核报告;复核报告上应由评估专家签字,并加盖复核机构公章。

复核报告应对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评估依据等评估报告中的原则性内容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应将复核报告转交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由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转送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在接到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转送的复核报告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正式《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章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报告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签署《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结果初审会签表》(见附件二),严格按照《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管理办法和相关评估准则,对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1.评估委托方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概况;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4.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5.评估基准日;

6.评估依据;

7.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8.评估方法;

9.评估结论;

10.特别事项说明;

11.签字盖章;

12.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向学院填报《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审批表》(见附件三),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未予核准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报告》,应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需评估机构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的,可修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报告书,申报核准单位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2.评估机构违背委托协议约定或科技成果资产评估规定的,更换评估机构,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 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学院科技成果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公示

    第二十五条  经省、市政府、广东省教育厅、湛江市教育局核准、备案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学院应当在报经省、市政府、广东省教育厅、湛江市教育局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学院备案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也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示文书应当在学院媒体上发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范围一般包括学院、评估委托方、成果资产归属方等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八条  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资产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应在公示期限届满后七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完反馈意见,并拟订处理方案,报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批准后,具体负责处理。反馈意见对科技成果资产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备案。

第七章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后续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提出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学院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2.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清产核资报告;

5.被评估科技成果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6.与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科技成果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

7.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对资产所属单位提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应接受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的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时,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

  2.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3.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主要从有无以下情形等方面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

1.无故不投标;

2.与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3.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4.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

5.向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索取、收受业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明知与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7.泄露学院或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的科技成果商业秘密;

8.违反执业准则或职业道德准则;

9.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结果失实;

10.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损害学院及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根据评价结果,对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评估机构备选库进行优进劣汰、动态管理;可23年调整一次,调整时更换评估机构的比例不低于八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应终止其执行该业务,并上报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情节严重的,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应将该评估机构从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并且三年内不得将该评估机构再次纳入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评估机构备选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资产所属单位应对其提交评估机构材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评估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科技成果资产资产所属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

2.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3.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

4.应当进行科技成果资产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5.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本办法的健全完善及监督检查学院所属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严格执行承担管理责任;

    2.对选择评估机构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3.对评价、监督管理评估机构不严承担直接责任;

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各处(院、系、办和科技成果研究部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1.未办理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

    2.向评估机构提供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未积极配合评估机构依法开展工作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科技成果资产监管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科技成果资产管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31日起施行。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20161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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